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
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十五)
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
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