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分别转让的,合同无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
所以房屋转让的时候也必须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只转让了房屋而没有转让土地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六、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为有效。
七、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可能并不单纯,可能处于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等不法目的,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谋取不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若此种情形下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损害我国司法公正。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