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
1、对于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是暴力犯罪,凶杀案件,可以考虑
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又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宜采取取保候审,但对此类犯罪,又不能机械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如抢劫罪,作案时持械行凶,确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归案后态度很好,并有自首、立功悔改表现的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3、对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点,考虑未成年人的现实处境,如正在上学等情况,可以积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4、对属于过失性犯罪的,只有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强制措施。
5、对于没有前科,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严,单位反映较好的,因一时冲动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6、对从犯、中止犯、预备犯等有法定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7、对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明了的一次性犯罪,如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1000元,刚够上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8、对于住所明确、身份明确,不是外地人,不是流窜性犯罪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9、在排除被告人有逃跑、自杀继续犯罪,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极其家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报复的,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10、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裁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1、有些案件虽然较为复杂,但是被告人在侦察、起诉诉讼阶段多次作了充分陈述,前后意思表示一贯一致,取保后不会窜供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