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邱甲夫妇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县人口计生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征收
社会抚养费1万元,并委托本县某镇计生办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因邱甲夫妇外出务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留置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同时将邱乙(邱甲胞兄)屋内的彩电、汽油机等物品予以扣押,并出具了《计划生育财、物扣押单》。邱乙以镇计生办非法扣押财物为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镇计生办返还非法扣押的财物并赔偿损失。收到复议申请后,县政府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对于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是镇人民政府。理由是乡镇计生办属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人口计生委。理由是镇计生办是受县人口计生委的委托进行行政征收的,县人口计生委理应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