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协议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
未生效的合同,因此该《
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这个问题是需要区分一下本集体内的成员买卖以及本集体外的成员买卖的,如果双方都是本集体之内的成员,相互之间的买卖一般是合法的,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说出卖人将宅基地出卖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再次审批申请
宅基地建房的。如果说是卖给本集体以外的其他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也就是不合法的,这类合同如果
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直接认定无效。所以如果有类似需求的朋友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购买这一类的房子,风险非常非常的高,建议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