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但“很多人”都知道的东西也未必不是商业秘密。它不要求被哪一家所独占,这也是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的不同之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曾有一个日本火腿肠公司,发明了一种火腿染色技术,自我感觉良好,后不幸被一位跳槽的员工窃走并自立门户,该公司就把此员工告上法庭。后经法庭调查顾客在购买此种火腿肠时根本没把颜色考虑在内,所以法庭判定此项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这就是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有时,我们可能忽视这样的问题:如一些失败的实验,夭折的计划等,这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失败的经验可以使你少走弯路。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和你都在研制开发同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你失败的经验就完全可以列为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你的对手知悉了这种信息,就无异于你给他踩光了地雷,把他送上了光明大道,所以这方面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着急的要件。私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