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再次,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