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2、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
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的效力。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
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
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