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以此
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