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
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仲裁申请;
2、申诉人是劳动者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年度《企业资料查询卡》;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过年检)复印件;、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三、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并按仲裁须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人员审核申诉人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进行补充。、对符合要求的申诉请求,报院立案会研究讨论(注:案件情况不明的不上会,申诉材料不全的不上会)。
4、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审理的仲裁请求,在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院长签批后送达申诉人(注:申诉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收,部分仲裁请求事项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要转送办案人员一份)。
5、经研究决定立案审理的仲裁请求,在7日内做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案件证据清单一齐送达申诉人,并通知申诉人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材料返回并缴纳
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注:申诉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收),逾期不返回和不缴纳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
6、申诉人按规定返回仲裁材料并缴纳仲裁费的,受理人员为申诉人开具收据,填写案件转办单报院长签批,然后将所有仲裁材料转送审案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