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劳动合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妇联组织有权对签订、
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