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实践中也被称为“黑白合同”,并非我国法律上的规范性概念,而是现实中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在形式上,阴阳合同存在两份合同,一是提交税务、不动产等政府部门查验、备案的“阳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该合同;二是当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约定履行的“阴合同”,仅由当事人自己掌握。
在内容上,“阴合同”与“阳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了不同的价款、数量、履行时间或地点等条款。
在性质上,阴阳合同的本质是基于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于合同变更,也不是当事人之间另行
签订的合同。
当事人之所以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等。“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