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有下列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债务人不必为免除而作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4)免除必须由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