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认定
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即:“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第二,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鉴于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尚有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故立法虽没有采纳“择一选择模式”,但也未能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