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