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共同债务,首先前夫是指已经
办理离婚手续,女方称男方为前夫。那么在婚姻关系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债务是指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此外若前夫帮人担保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若前夫的担保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且该行为的收益未用于生活共同所需,可以认定为一方债务。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