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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债务,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形成债务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果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则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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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如果是双方意思表示或者事后经一方追认,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否密切相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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