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复议复核的程序规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刑事复核申请提出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