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借据明确交易目的。
借款合同和欠条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查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除了借款合同,常见的还有欠条。借款合同和欠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借款合同是以
合同的形式,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合同当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借款合同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后。借款合同对应借贷关系。而欠条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发生在先,欠条形成在后。欠条对应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鉴于以上区别,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时举证借款合同和欠条来主张同一债权,则需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