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