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合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无效是指因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现象。而解除合同是指因为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的现象,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