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东在
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