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8、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
案件受理费:
第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第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四,
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