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的,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