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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2.03.04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50元、300元、25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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