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劳务
服务合同纠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
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