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能重新申请。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或者提供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结果有时是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赔偿的依据。如果在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是可以
申请重新鉴定的,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
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
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