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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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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要符合以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要符合以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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