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
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向对方主张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