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时工作制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
(2021)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