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所以说,股东承诺出资,其实是承担了两个义务:
一方面是对公司出钱也要出够钱的法定义务。通俗说,既然想要当股东拿股权,就要出钱并且出够钱。
另一方面,股东还应该承担对其他股东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出资,或者没有按照自己承诺的数额完成出资,那他还需要对其他那些已经完成了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还需要注意,除了上述责任以外,在公司遇到困难,比如公司
欠债还不起时,没出钱或没出够钱的股东,要在自己承诺出资的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替公司还债,所以,自己不信守承诺没给公司的钱,其实早晚都要还。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