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
回避的情形由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