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属于对公民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