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的原则。随时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发生后,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是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原则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基本原则。随时清偿可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优先清偿的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有以下含义: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于破产债权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二是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即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费用优先受偿。
(3)比例清偿的原则。比例清偿原则是指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时,对已支付的破产费用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的比例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对已支付的共益债务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共益债务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清偿。
(4)足额清偿的原则。足额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付的费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足额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