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且
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
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
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的婚姻证明。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