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担保的财产解除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案外人____提出异议,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案外人主张权利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措施____________。现发现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造成____________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________赔偿________的损失。
二、限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____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对方赔偿损失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表述为:“案外人____提出异议,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案外人主张权利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措施”。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供担保的日期。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应表述为:“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继续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提供财产担保的日期。
3.以担保财产赔偿的理由。因案外人提供担保导致解除强制执行措施错误的,可表述为:“现发现解除强制执行措施________有错误,给申请执行人________造成损失。”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执行措施的名称,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造成损失的数额。如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造成继续执行错误的,可表述为:“现发现继续执行有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其中的空白处写明造成损失的数额。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5.裁定内容。表述为:“
一、案外人____应以担保的财产____偿____的损失。
二、限案外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对方赔偿损失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赔偿数额。如果申请执行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将“案外人”换成“申请执行人”。
6.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竺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