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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身份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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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保全担保裁定书的规定如下所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的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普行初字第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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