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职业病的主体。且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