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
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
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