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因此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是可以约定的,若无《仲裁法》第17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约定的仲裁是有效的,且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