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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没有效力呢?

更新时间:2022.06.29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条款是可以约定的,若无《仲裁法》第17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约定的仲裁是有效的,且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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