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山东省
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