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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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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那么这就是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土地承包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不过该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发生了深远意义。 因此土地承包法制定之前的土地承包在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同样有效。
很多人不清楚土地承包责任制哪年开始的,具体来说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由于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的盲目热情,只用了一年的半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在高级社中取消了按土地和农具入社分红制,出现了“一大二公”,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了合作社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56年12月,全国共建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民占总农户比重为87.8%。到1957年,全国共建了74万个高级社,1958年又合并成2.6万个人民公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脱离了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加上高度集中的劳动方式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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