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二、这样,业主
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即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