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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依据

更新时间:2023.02.02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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