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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中的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则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其他需要人民检察院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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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罚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市、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五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者发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改变管辖;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属其管辖的案件不适宜由本院侦查,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或者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侦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一)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便于案件办理的;(二)由本院自行侦查办案力量不足的。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应当根据办案力量、侦查水平、诉讼成本、与审判管辖的衔接等因素,优先交给下列人民检察院:(一)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二)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相邻近的人民检察院;(三)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参与案件前期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四)与其他案件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异地侦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检察长应当回避的;(二)本院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第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异地侦查:(一)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机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二)犯罪嫌疑人是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的特定关系人的;(三)犯罪嫌疑人是当地人民法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成员的;(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适宜由本院侦查,或者由于客观因素难以办理,提请改变管辖,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五)上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指挥查办的重大专案或者系列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不适宜继续办理,有必要改变管辖的。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侦查,应当优先指定下列人民检察院侦查:(一)与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相邻近的人民检察院;(二)发现该犯罪线索或者正在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三)根据办案力量和侦查水平等情况,适宜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指定异地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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