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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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能得到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