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报警,等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赔偿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