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过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者,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2.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关系,从而就没有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
3.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屋不能出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但它不是唯一的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
房产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4.未经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能擅自将所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5.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也会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但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样就会对不同意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7.已经
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能出租。
已经进行抵押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在法律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是一个法定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