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如下:
1.因
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
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
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