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诉讼费。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提讼,由人民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
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诉人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
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管辖